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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文英,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局长。原告王文英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英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