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邢振华申请执行杨连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邢振华,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杨连贵,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邢振华与被执行人杨连贵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0日作出的(2004)林风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振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杨连贵自2016年1月1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邢振华承包土地9.2亩,共计5块土地(土地承包时杨连贵家6口人,包括邢振华,共分得土地五块,这五块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是:屯西南大坑两块507X25.75,450X25.63。屯南园田地360X11.85。屯西南二等地362X7.2,391X12.8),每块地从西地边往东量出1口人的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邢振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