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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7号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侯光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10元,由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