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07号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侯光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减半收取计354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10元,由原告上海雅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