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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保字第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徐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娟娟,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欣,徐晓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保字第1560-1号申请人张娟娟,又名张娟,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石欣,董事长。被申请人石欣,男,约46岁,汉族,住鲁山县。被申请人徐晓红,女,约44岁,汉族,住鲁山县。申请人张娟娟因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8月11日分两笔借给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石欣提供担保,经催要无果。申请人为使其债权不受到损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中段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鲁房权证鲁山字第150001**号,建筑面积为4499﹒7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中段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鲁房权证鲁山字第150001**号,建筑面积为4499、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前述房产进行变卖、转让、赠与、互换、设定担保等转移所有、使用权的行为。申请人张娟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