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慧玲与马良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良天,汪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良天。委托代理人:刘瑶,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慧玲。再审申请人马良天因与被申请人汪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良天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法应当裁定再审本案。首先,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关于5万元欠条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形式上缺乏形成证据之必要条件,实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指向主体,另签字人使用的是外文。其次,一审、二审庭审中,未对田光彦进行调查传唤,二审判决亦未对申请人的该上诉请求进行解释而径行认定欠款五万元的事实。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关于5万元欠条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传唤田光彦调查,在证据形成时间不明、真假不辨、形式不合法的情况下,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再审本案。2、本案双方争议额高达25万余元,且双方对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争议,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对此未经审理亦未做纠正,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再审本案。3、被申请人提供的菜价金额大大超出市场价格,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两审法院均按照该价格审判本案,造成本案实际上的显失公平,未公平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原审判决存在严重遗漏、一审审判组织严重不合法、审判程序违法而二审法院未予以纠正。马良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汪慧玲给马良天经营的马菇拜餐厅供应蔬菜,餐厅工作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马菇拜餐厅工作人员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马良天应支付汪慧玲货款。马良天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经核查,再审申请人承认田颜光原系马菇拜餐厅员工,田颜光签字确认的欠条在原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马良天发表了质证意见。马良天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经审查,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不大,且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马良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良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