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王晓强与王晓强、裴玉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王晓强,裴玉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告:王晓强。被告:裴玉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王晓强、裴玉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孙树朋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