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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愈萍与陈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愈萍,陈瑞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郭愈萍,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瑞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愈萍与被告陈瑞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愈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愈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原告郭愈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晗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