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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智华与北京惠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7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华与被告北京惠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智华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