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贾庭宝、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庭宝,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贾庭宝,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黄晓勇,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做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赔偿款20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村资金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该中心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款人民币21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海审 判 员 肖丽丽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