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高某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通过民政部门协议办理离婚,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