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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郇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保成与许国海、许建军、薛立新、许海林、白满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成,许国海,许建军,薛立新,许海林,白满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90号原告陈保成,男,1960年6月20日生。被告许国海,男,1978年10月25日生。被告许建军,男,1978年7月31日生。被告薛立新,男,1966年7月25日生。被告许海林,男,1967年12月10日生。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冯福来,修武县郇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满全,男,1954年10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成诉被告许国海、许建军、薛立新、许海林、白满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成以双方庭外自行调解和好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保成承担。代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