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毛国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6941号原告王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俊,男,1973年10月7日生,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现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