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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毛国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6941号原告王杰,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俊,男,1973年10月7日生,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毛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现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