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吴某,住石家庄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党红欣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