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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吴某,住石家庄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党红欣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