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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曲宝学与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临沂分店、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学,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临沂分店,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王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81号原告曲宝学。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临沂分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万兴都商业广场D区。负责人XX勇。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源路1号。投资人王磊。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曲宝学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临沂分店、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临沂分店、西安市莲湖区棕楠海假日酒店的款项44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