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义村与吕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村,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杨义村。被执行人吕斌。杨义村与吕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权0931866)的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吕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执行依据(2013)青羊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1.杨义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斌提供合法房产证明文件,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2.吕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义村支付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9月8日按1369.86元计算的租金146575元。依据上述执行依据,本案申请执行人杨义村与被执行人吕斌相互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因杨义村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向吕斌提供合法房产证明文件,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李珂睿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