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12号原告郭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谢某某,男,约50岁,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雪峰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人民陪审员 武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