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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翠,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冯翠翠,女,1984年1月2日出生(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陈德福,男,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原告冯翠翠诉被告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翠翠的委托代理人陈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翠翠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刘锐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1年3月1日前给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两次偿还3,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锐与原告冯翠翠之间有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刘锐尚欠原告冯翠翠借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1年3月1日前清偿。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两次偿还3,000元,余款拖欠至今。以上事实,经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刘锐向原告冯翠翠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仅偿还3,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冯翠翠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