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培道申请执行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道,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4号申请人马培道,男,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马培道诉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陈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马培道办理位于大理市新桥北兴国路商品房X幢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刚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刚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培道已按生效判决书办理了位于大理市新桥北兴国路商品房X幢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