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同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Ⅹ。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松,该局科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晓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