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文文诉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文,彭翠花,杨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韩文文,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日,现住宕昌县城关镇计子川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8********。原告彭翠花,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9日,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光明村四社。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3********。委托代理人袁媛,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男,汉族,现住宕昌县旧城坝东苑宾馆对面杨旭酒楼。原告韩文文、彭翠花诉被告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文、彭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韩文文、彭翠花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