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胜霞诉董荣、董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霞,董荣,董来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吴胜霞,女。委托代理人:曹静,泾县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泾县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荣,男。被告:董来珍,女。原告吴胜霞诉被告董荣、董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小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