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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胜霞诉董荣、董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霞,董荣,董来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吴胜霞,女。委托代理人:曹静,泾县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泾县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荣,男。被告:董来珍,女。原告吴胜霞诉被告董荣、董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小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