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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项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项春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