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项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项春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项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