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杜某某,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