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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音正国盗窃罪,音正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音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31号罪犯音正国,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瑶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音正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音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音正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音正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