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宁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619号罪犯马宁,男,34岁(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8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已缴纳)。马宁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马宁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马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马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宁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宁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