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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欧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欧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杨某,女,身份证号码×××122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欧某,男,身份证号码×××571X,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原告杨某诉被告欧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0日以已经与被告欧某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莫健雄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杨究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