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仲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仲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38-2号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岐岗路自编239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区金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仲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鹤峰路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志芬。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仲恒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佳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