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利康与沈红卫、叶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利康,沈红卫,叶秀英,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姜利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红卫,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秀英,住余姚市丈亭镇新民。被执行人: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沈丽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利康与被执行人沈红卫、叶秀英、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3382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红卫、叶秀英、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被执行人沈红卫、叶秀英、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有13个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红卫、叶秀英、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9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