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华登与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登,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登,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韦忠明,柳州市忠明劳动咨询服务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云松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跃鸣,该公司董事长。张华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