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德申请执行马某斌、马某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德,马某西,马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德,男,1948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刚,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马某西,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马某斌,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西、马某斌履行(2014)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斌所有的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在���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