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小蓉申请执行吴美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蓉。被执行人吴美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美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美江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美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美江在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有商品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美江所有的在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商品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吴美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