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于志林与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林,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于志林。委托代理人: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学,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惠祥。委托代理人:姚武强、钱益波,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林与被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志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记员卢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