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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理萍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恢字第5号(2015)延法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25XXXX),住所延寿县。法定代表人纪长海,经理。被执行人张理萍(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理萍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理萍给付借款43500元、利息32891.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68.50元(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理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张理萍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2010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0)延法执字第15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荣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张理萍已死亡、对余欠款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延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公仆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家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