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蒋舟敏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的是悬赏广告纠纷。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范,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性质。故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蒋舟敏上诉称:上诉人举报了他人的严重犯罪事实,请求依法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舟敏因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蒋舟敏通过邮寄方式在多个法院起诉,多个法院认定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驳回其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蒋舟敏现仍以邮寄方式在湖南省岳阳市、张家界市等地区向上海市公安局递送举报材料,并向当地人民法院分别起诉,滥用自己的起诉权。本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查,不予受理蒋舟敏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华代理审判员 方 晶代理审判员 吴兆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