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与湖北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襄阳市佳禾校园经营二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湖北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襄阳市佳禾校园经营二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法定代表人许祖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崇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襄阳市佳禾校园经营二部,经营者卜勇。委托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与被告湖北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襄阳市佳禾校园经营二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襄阳市第二十四中学负担。审 判 长 阮 桥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人民陪审员 彭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