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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534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佛山街51号新建业商业中心19楼L-P座。法定代表人潘暖荷,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委托代理人郭晓轩,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望陶园3号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史伟宏,执行董事。被申请追加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科东三路9号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郭宏杰。本院在执行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业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通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新建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建业公司称:我公司申请执行百利通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经查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是华塑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厂现已破产,财产被华塑公司接收。华塑公司转移处分本案执行标的527万股华塑公司股票,获得6172.84万元变现款(2012年2月23日变现),华塑公司作为资产持有人,擅自处分并拒绝交出变现权益,应在该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6172.84万元赔偿责任和双倍迟延履行金1200万元。经查,百利通公司与新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5月26日,菲律宾争议解决中心作出45-2009号裁决,内容第3项为“百利通公司所有而委托理财信托登记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名下527万股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509)股票归属新建业公司所有,该股票变更登记到新建业公司指定主体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该裁决本院以(2013)二中民特字第14025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效力。后新建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另查,湖北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补偿合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下称赛罕区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赛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湖北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依据调解书,该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6)赛民执字第819-2号裁定书。裁定“将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的委托理财登记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为×××内的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527万股票(包含期间转送股)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帐户号码×××,持有人名称: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2009年8月9日,荆州市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出具“股权权益确认书”,确认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百利通公司所有。2010年10月22日,赛罕区法院作出(2010)赛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06)赛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原湖北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中,百利通公司介以取得股权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该股权应返还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新建业公司与百利通公司在仲裁中就该股权所达成协议已丧失法律基础,故新建业公司申请裁定华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连 强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