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某与陈某甲、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俞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陈进华(受陈某甲、陈某乙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原告俞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由审判员王臻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佳书 记 员 戈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