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毕锦松诉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锦松,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锦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毕锦松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锦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锦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锦松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毕锦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