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福来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94号罪犯王福来,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968元,退赔被害人208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福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968元,退赔被害人208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福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2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福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