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光然与周云恩、刘景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823-1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然,居民。被执行人周云恩,居民。被执行人刘景云,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宝才工业园区兴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云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光然与被执行人周云恩、刘景云、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云恩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兆泉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光然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