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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某甲,王某与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王某,谭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谭某甲,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王某,住重庆市潼南县。系原告谭某甲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乙,住重庆市潼南县。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王某与被告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