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谭某甲,王某与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王某,谭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谭某甲,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王某,住重庆市潼南县。系原告谭某甲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乙,住重庆市潼南县。系二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王某与被告谭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