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4415-6。法定代表人沈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特别授权),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造纸一村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3148-0。法定代表人陈祥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怀渝(特别授权),男,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柏艺,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达科技公司)诉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璋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达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从王艳、被告龙璋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怀渝、柏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达科技公司诉称,2003年3月至2010年10月之间,原告高达科技公司与被告龙璋纸业公司签订了10余份合同(注:2003年3月至2005年9月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买受人-重庆龙璋铜版纸厂,属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2月与龙璋纸业公司合并后注销)。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纸机热泵系统、纸机控制系统及其设备配件,全面履行了合同职责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清合同款项。由于原、被告之间长期合作,原告出于对被告方的信赖一直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但被告一直拖廷未予清偿所欠货款。后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合同款为44.2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2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资金利息22.49万元(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审理中,变更利息为从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璋纸业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44.2万元属实,但原、被告双方因有长期业务往来,在各次合同中均未约定违约责任,最后一次支付货款也未约定何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不应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重庆龙章公司与四川省科学城高达测控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浓度测控系统,货款1.8万元;交货地点厂家;检验标准、方法,地���及期限为现场验货;结算方式为全款-款到发货。2004年1月7日,重庆龙章铜版纸厂与四川省科学城高达测控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1260/300文化纸机控制系统,货款104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汽运、买受人厂家;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为见技术文件;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预付合同的10%、提货付合同额60%,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付合同额20%(或交货满三个月且未进行调试付合同额的20%),设备正常运行满一年(或设备交付满18个月付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2005年9月5日,重庆龙章铜版纸厂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1760纸机仪表及控制系统,货款104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汽车运输、到需方厂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见技术方案;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预付合同的30%、发货前付5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付10%,余款壹年内���清(货到18个月付清全款);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本合同付款之日起生效。2004年10月14日,重庆龙章铜版纸厂传真高达科技公司要求新增仪表报价2.905万元,高达科技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传真重庆龙章铜版纸厂,约定“定货时需付全款,周期大约15天,如贵方同意由我方定购请将传真件盖章后回传我公司。协议生效后我公司即备货,货款2.905万元贵公司在系统提货时并支付”;重庆龙章铜版纸厂加盖印章并签字同意贵公司的要求。2006年11月1日,龙璋纸业公司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二份,购买2400浆板机上浆仪表和2400浆板机热泵系统,货款分别为49万元和26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汽运到买方厂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按技术文件,调试运行一月验收;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预付30%、再付50%验收提货,安装调试正���付10%,质保金10%设备运行12个月付清;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本合同签字起生效。2007年1月22日,龙璋纸业公司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购买蒸煮工段仪表、洗筛工段仪表、辅料工段仪表、DCS控制系统、氧脱木素漂白工段设备,货款共计168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买方现场;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按技术方案设备运行30天验收,供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付预付款40%、再付40%提货款发货,设备运行正常再付10%,质保金12个月付清,预付款必须07年1月26日前到达收款单位传真10%的凭具为准;违约责任友好协商;本合同签字盖章起生效。2007年2月13日,龙璋纸业公司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洗筛漂DCS补充合同,货款11.46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龙璋纸业现场;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按技术文件设备运行30天验收,供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付预付款40%、再付合同额的40%提货款发货,设备运行正常付10%,质保金10%设备运行正常12个月付清;违约责任友好协商;本合同签字盖章起生效。2007年7月12日,龙璋纸业公司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西门子430变频器(132千瓦)、JXDQ-250A电抗器,货款共6万元;交货方式、地点为龙璋纸业现场;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付债款立即发货〈注:付款单传真后一周内变频器到货。电抗器后几天到货〉;本合同签字盖章起生效。2014年12月23日,高达科技公司向龙璋纸业公司财务函往来明细表截止2011年1月16日欠款20.9万元;2014年12月25日,龙璋纸业公司财务部向高达科技公司函往来明细表截止2011年1月欠款44.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高达科技公司的���托代理人王艳、被告龙璋纸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费怀渝和柏艺的陈述,原告高达科技公司提出的七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往来账明细表等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龙璋纸业公司多次与高达科技公司签订购买购买浓度测控系统等货物,高达科技公司与龙璋纸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高达科技公司与龙璋纸业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高达科技公司已履行了给付浓度测控系统等货物的义务,龙璋纸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给付货款的义务,高达科技公司要求龙璋纸业公司支付货款余额44.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达科技公司要求龙璋纸业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高达科技公司与龙璋纸业公司从2006年1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而2007年1月22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均为友好协商或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长期合作、互相信赖,均有良好的信誉,形成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双方的财务账目是2014年12月对账,且龙璋纸业账务大于高达科技公司的账务,本院支持从高达科技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龙璋纸业公司辩解不应当承担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付货款44.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交纳3965元,由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