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谏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英、王伟微等与张召兵、程仲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王伟微,王晖,朱月琴,张召兵,程仲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303号原告XX英。原告王伟微。原告王晖。原告朱月琴。(系王春生之母)委托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谏壁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召兵。被告程仲飞。委托代理人张秀娟、徐超资,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西侧2-3楼。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子谦、张雪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XX英、王伟微、王晖、朱月琴与被告张召兵、程仲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春生因伤势过重于2015年1月22日去世,其近亲属XX英、王伟微、王晖、朱月琴申请作为原告加入诉讼中,原告XX英、王伟微、王晖、朱月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XX英、王伟微、王晖、朱月琴承担。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