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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伟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01号被执行人罗伟钦,男。关于罗伟钦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伟钦应缴纳罚金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罗伟钦未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罗伟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