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从雄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安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向军。被执行人张从雄,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从雄的银行存款在64627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