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戚良美与闪景云、樊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良美,闪景云,樊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戚良美,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闪景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樊同英,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系闪景云妻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良美诉被告闪景云、樊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良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