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莫某某,女,1987年2月2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6日生。原告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