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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午杰与李胜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午杰,李胜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370号原告王午杰,男,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胜利,男,生于1976年3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午杰诉被告李胜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午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午杰承担。审判员  郭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