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新密为民医院、程松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新密为民医院,程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34号申��执行人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10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程赵,该公司商务经理。被执行人新密为民医院,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负责人程松昌,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程松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新密为民医院、程松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为民医院、程松昌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