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田某甲,田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田某甲,田某乙,代某乙,田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代某甲,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仕杰,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男,49岁,汉族,教师。被告田某乙,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某乙,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丙,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代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自